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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五章 白刃不饶,逐名求利!

第二百六十五章 白刃不饶,逐名求利! (第1/2页)

“微臣…微臣……”
  
  四川巡抚谭纶磕磕绊绊说不下去了。
  
  当初夺情的时候,圣上和元辅可谓是力排众议,为他争取了施展才华的机会。
  
  但在伪造奏疏案上,四川上下表现的散漫、不在意,和他有着脱不开的关系。
  
  圣上提携了他,他却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忠心,至少是有负圣望。
  
  现在,圣上重提了丁忧守制的事,谭纶本该立刻顺着圣言下,回乡终制。
  
  可偌大的朝廷,他没有什么依靠了,前裕王被逐国,作为试图造反、逼宫的亲王旧党,能有今日地位已是不易,一旦离朝还乡,三年之后,谁还知道谭纶谭子理是何人?
  
  他还年轻,还不想就此断绝仕途。
  
  而谭纶,是内阁首辅大臣张居正昔日力荐的,在这时,张居正理应站出来为旧友说两句,但在煌煌圣威下,犹豫不决。
  
  就席的礼部尚书海瑞也在思考着是否出言替谭纶说两句,谭纶的确有负圣恩,但出任四川巡抚后,剿匪、安民、清吏治、开财源,一省上下,无不交口称赞。
  
  同样的道理,圣上待谭纶不薄,也待他海瑞不薄,如果圣上铁了心让谭纶离朝,他此刻出言,令圣上为难,那么海瑞也有负圣恩了。
  
  朝廷不缺好官,四川巡抚,也不止谭纶一人能当,圣恩在上,却不能不还。
  
  海瑞是坐亦难受,起亦难站。
  
  内阁阁老、六部九卿大臣们的神情,被朱厚熜尽收眼底,笑道:“坐吧,坐吧。”
  
  不论谭纶愿与不愿,盛筵结束回到馆驿,为了孝名也好,听懂了暗示也罢,都必须要上一道还乡终制的奏疏。
  
  对谭纶的奏疏,朱厚熜是会照准的,但三年后,谭纶还是会被起复,委以重任。
  
  接下来的风雪三年,是对谭纶的磨炼。
  
  “谢圣上。”
  
  谭纶谢恩,颓然落座,一瞬间,仿佛失去了所有精气神。
  
  既然是冷落,朱厚熜也没有再看他,顺着往下看去,唤道:“吴时来。”
  
  河南巡抚吴时来从椅凳上弹了起来,道:“臣在。”
  
  吕芳敬上金杯酒,吴时来将之接过,还没等喝,就听到圣音,道:“你进京后呈上的那六条律法修改想法,朕看了,很好嘛。”
  
  大明律规定普通百姓之家不允许豢养奴婢。
  
  这是因为功臣之家可以得到朝廷赏赐的奴婢,而普通百姓应当自行劳作,所以不得豢养奴婢。
  
  有违犯此律法的人都自称是雇工,起初并未涉及到官员之家,毕竟,官员之家,豢养奴婢,是势所难免的。
  
  因此,吴时来建议,应该命令三法司酌情商议,无论官宦之家还是普通百姓之家,凡是签订契约并支付工钱、工作有年限的,按照雇工来论处。
  
  如果工钱微薄、按日计算工资的,则按照普通人来论处。
  
  如果花钱购买的奴婢年龄在十五岁以下,并且长期恩养,到了十六岁以上并婚配的,则视为子孙来论处。
  
  如果恩养时间不长,未曾婚配的,普通百姓之家仍按雇佣工人来论处。
  
  官员之家,则按照奴婢的法律来论处。
  
  照此律法执行后,就从法理上,断绝了官宦之家、百姓之家私养奴婢的合法性,不论是哪种方式,都将被问罪。
  
  大明律规定盗窃三次的人应当处以绞刑,以曾经刺字为罪证。
  
  但赃物的多少,会影响判决的轻重。
  
  吴时来建议今后凡是遇到盗窃案件,三次犯罪都在赦免之前的,或者都在赦免之后的,都依照律法判处绞刑。
  
  或者赦免前后所犯的罪行加起来达到三次的,都可以上奏请求皇帝定夺。
  
  录官应附在矜疑辨问的奏疏内,并与改判流放一并发落。
  
  这相当于给所有大明朝人划了个线,一生不能触犯三次律法,如超过三次,就可能被处以极刑。
  
  过去强盗肆意抢劫杀人,按照赃物的多少来拟定死刑,并且立即执行。
  
  但为防其中有罗织罪名、胡乱抓人抵罪的情况,吴时来进言今后务必要详细审查,如果赃物和证据不明确,难以立即决断的,都拟在秋后处斩。
  
  大明律规定同谋共同殴打他人,导致重伤或死亡的,动手打人的人判处绞刑,其他同谋者各自承担罪责。
  
  如果有两三个人共同殴打一个人,各自都造成了重伤,难以确定是谁下的手以及谁是主谋或指使者,如果遇有在大牢中死亡的情况,就以这个死亡的人作为定罪的依据。
  
  现在有些官员在遇到在家病故,且已过去数年的情况时,就将监牢中下手打人的人从轻发落。
  
  这是用病死的人去抵偿因殴打而死的命案,实属纵容滥用律法。
  
  吴时来提议,今后不得一概准许这样抵罪。
  
  在京城的恶逆和强盗真犯,即使在停刑之年,也会不时处决。
  
  但凶恶到杀害父亲的地步,即使立即凌迟处死,也仍觉有遗憾。
  
  而在外地此类罪犯却得以拖延时间,因为案件应当分类上奏,没有单独上奏的先例。
  
  单独上奏是表示情况紧急,分类上奏则表示情况较缓。
  
  如果这类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,让罪犯在狱中病死,将如何平息神人共愤。
  
  吴时来谏议,今后在外地,凡是遇到这类案件,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,都察院单独上奏,只要皇帝的批复一到,就立即处决。
  
  对于已死的罪犯,由府州县戮其尸体。这样,才能使刑罚得到公正的执行。
  
  上面五条律法的修改,朱厚熜甚至都能照准,而第六条……大明律规定伪造各衙门印信的人应当斩首。
  
  吴时来则谏言,如果是私自铸造铜铁印信,必须斩首。
  
  如果仅是篆文印章,但材质并非印信,则不能称之为伪造,要改为描摹印信充军的处罚。
  
  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,如果是用木石泥蜡等材料制作的,只按照描摹印信的条例来处罚,如果再犯则拟斩首。
  
  伪造印信并使用的,如果只使用了一次且赃物不足以判徒刑的,也按照盗窃罪来论处。
  
  如果再犯则按照条例,三犯则按照法律来论处。
  
  看上去,这不过是宽松了些律法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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